企业所得税申报失误可在规定期限内补救
一见到地税局政策法规股的老纪,似乎满肚子的委屈要发泄:国家政策太不考虑实际。老纪拿着刚刚起草完毕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转发文件,告诉老王不要再牢搔满腹:国家政策有调整。老王连忙“夺”过文件仔细的看起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六条:‘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 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这句话是不是意味着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由原来的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延长到4月底?”老王问。“不错,是这么个意 思。”。老王有些不相信的问:“那‘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又是什么意思?”“这是指纳税人因遇有不可抗力或按照规定规定的期限即4月底以前进行纳税申报确 有困难的情况下,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那对这种情况应当怎么办?”“纳税人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即4月底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但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内预缴税款;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 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根据 该条规定,如果我们公司已经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但对申报后发生的属2004年度的费用是否可以依法扣除费用重新申报?”老王又问。“只要在4月底 以前是完全可以的。”。“新办法真是体现了人性化!”老王感慨的说。
经过“学习”,老王如释重然,在临走时还要叮问一句:“新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是否包括200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那是当然!”。